接国务院学位办通知,各培养单位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“一级学科博士、硕士学位基本要求”,按照学科或专业类别制定本单位的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重要性,主管院长要亲自负责。
2.学位授予标准要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“一级学科博士、硕士学位基本要求”(该内容可在网上搜索,如果搜索不到,可到研究生处找梁浩老师复印)和“河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”制定。
3.有一级学科的,按一级学科制定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标准;只有二级学科的按二级学科制定;专业学位的按各专业类别制定。
4.模板中,有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权的,按模板1格式;只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,按模板2格式。
5.各学科或专业名称均按本次修订培养方案中的为准。
6.各学科或专业类别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,要经过各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讨论通过再上报。
7.各单位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经主管院长签字的纸质稿于6月24日下午6点前报研究生处梁浩老师处,同时将电子文档(word)发至